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遏制暴力恐怖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二、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
四、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五、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六、凡持有、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的,在本通告发布后,必须立即自行删除、销毁,个人无法删除、销毁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
七、凡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暴力恐怖音视频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