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规[2019]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学生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公示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更新备案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第七条 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团支书、班长和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
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原则上按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评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着重考虑,并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2.学生本人残疾;
3.学生本人为孤儿,且无长期稳定经济来源;
4.父母一方亡故或因残障,另一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5.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农村特困供养等家庭子女;
6.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三区三州”的低收入家庭;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8.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9.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2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10.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支付本人生活费用较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着重考虑,并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儿但有亲友长期资助的;
2.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劳动能力较低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较大且经济困难的;
7.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或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8.除本人外,家庭有2名以上正接受教育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9.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
10.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个人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着重考虑,并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的;
2.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
3.来自老少边穷等艰苦偏远地区的低收入家庭;
4.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经济困难的;
5.除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接受教育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四)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可认定为不困难学生。如在认定后学生本人或家庭有突发疾病或重大意外导致经济困难的,可以再由本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就餐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就餐者或者多次请吃者;
2. 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及电子产品,经常进出网吧、KTV、电玩城等娱乐场所等;
4.在提供的相关材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5.对于迷恋网络游戏的学生,应严格控制,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一般困难档次处理,学院负责对这些学生进行监督,若没有明显的改过现象,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停止发放补助。对学院隐瞒不报的,一旦查清,学院负责追回资金,并减少该学院次年的补助名额。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
进行一次。认定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相关受灾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材料。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评议表》,不再提交《申请表》。新生的认定在每年的9-10月进行,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年9月进行认定。
(三)班级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和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却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四)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认定结果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分别负责复核各学院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结果,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申请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院有权更改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及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六条 学校将适时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2020年起,新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平均不低于500元/人·月,农村居民不低于41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