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与考核办法

发布者:刘春海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次数: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规范管理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加强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确保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二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安排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必须保证累计不少于6个月(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少于12个月)。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对于未获得专业实践学分的研究生,学院不得受理其毕业和学位申请。

第三条 学院应成立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组(成员至少3人,包括负责人和专家,可含1名教务人员),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专业实践管理制度,开展专业实践教学研究,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明确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学时和比例,规范教学程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定期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及时处理研究生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障专业实践效果。

第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联合培养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违反专业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由学校对其进行处分。

第六条 对积极推动专业实践工作且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院及先进个人,研究生院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填写《新疆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基地实践考核记录本》,并在实践结束后交学院存档。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学科特征的基本原则。考核工作以各学院为实施主体,由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组具体组织完成。

第九条 专业实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实践基本概况、专业实践内容与成果、个人收获等方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发生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等情形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我评价研究生依据个人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包括专业实践基本概况、专业实践内容与成果、个人收获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导师提交《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二)导师评价。根据研究生提交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和联合培养基地评价意见,导师应以严谨细致的治学态度,了解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基本情况,对其做出恰当、中肯的评价。

(三)学院考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统一进行答辩考核,确定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工作组还应撰写本院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年度报告并提交研究生院。

学院考评一般应安排在中期考核前进行,考核不通过者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四)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考核成绩,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录入研究生成绩系统。

 第十二条 对专业实践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学院应在院内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成绩为“不通过”的研究生,须重新进行专业实践。学院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解决方案。对研究生和导师提出批评,不得推荐该研究生参评学校的年度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提前一周将“专业实践考核工作安排”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届时选派工作人员或督导专家旁听专业实践考核答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特点和培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级研究生开始正式施行。2019级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