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中粮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培养高素质新疆农业科技后备人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农业大学协商,出资设立“新疆农业大学中粮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新疆农业大学中粮奖学金”(以下简称“中粮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两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农业大学各一名),副主任两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农业大学各一名),成员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农业大学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中,新疆农业大学成员由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处、团委、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处。
第四条 “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每年的“中粮奖学金”的评选活动;
2.审核确定每年获得“中粮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3.筹备召开每年的“中粮奖学金”颁奖大会;
4.在校内外广泛宣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
5.负责管理“中粮奖学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财务清晰;
6.面向社会和学生解答有关“中粮奖学金”设置、评选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中粮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7.引导和鼓励新疆农业大学毕业生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就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粮奖学金”基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利息用于奖励,本金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每年全额支付“中粮奖学金”获得者奖励费用。
第六条“中粮奖学金”设置为固定和不固定两部分。根据评选方式和侧重面的不同分别为“中粮奖学金”和“中粮奖学金”单项奖。
1.“中粮奖学金”。这部分奖学金主要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标准,名额和奖励金额以“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年会确定为准。
2.“中粮奖学金”单项奖。这部分奖学金主要奖励在道德风尚、见义勇为、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个单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评选人数和奖励标准,由“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社会当中产生较大影响的学生,可由“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情况在讨论同意后设立“中粮奖学金”特别奖,特别奖采取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旦确定即予以重奖,奖励标准由中粮集团确定。
第七条 “中粮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自觉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勤奋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5%以内;
5.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协作,积极向上;
6.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7.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中粮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程序主要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有关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推荐,学校复审,“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这四个部分组成。每年4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5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推荐以学生上一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奖励分+社会工作分)×20%]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量化指标如下:
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按100分制计算,考察学生上年度(两学期)的平均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奖励分。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备注 | |
1 | 获校级通报表扬者 获院级通报表扬者 | 2分 1分 | 同一事件获院、校两级奖励加最高分,不同事件可累加。 | |
2 | 科技活动类(该项累计最高9分) | |||
①大学生参加科研项目 | 参加国家级项目0-8分;省(市)部级项目0-6分;校级项目0-4分;院级项目0-3分。 | 只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的当年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分计算,参加多个项目不能累加。 | ||
②学术、科技活动获奖者 | 国家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鼓励奖3分;省、部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鼓励奖2分;校级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鼓励奖1分。 | ①同一项目在两个及以上级别分别获奖,取高分。 ②集体一、二、三等奖次创人员得分为主创人员的1/2,鼓励奖次创人员不得加分。 | ||
③发表学术、科技论文者 | 获得SCI、SCIE、EI、ISTP检索或在其所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9分;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7分;在国内检索期刊上发表论文5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分;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1分。 | 科技论文可累计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获奖,取高分。(第一作者加满分,第二作者加分不得超过1/3,其他作者不加分) | ||
④获得专利者 | 获得发明专利9分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8分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7分 | 第一发明人加满分,第二发明人加分不得超过1/2,第三发明人加分不得超过1/3,其他发明人不加分。 | ||
3 | 文化活动获奖者(该项累计最高9分) | |||
①国家级 | 个人一等奖、集体一等奖主创人员7分;个人二等奖、集体二等奖主创人员5分;个人三等奖、集体三等奖主创人员4分;个人鼓励奖、集体鼓励奖主创人员3分。 | ①集体一、二、三等奖次创人员得分为主创人员的1/2,鼓励奖次创人员不得加分。 ②同一项目在两个以上级别(含相同级别)分别获奖时,取高分上浮一档得分(如二等奖按一等奖得分,一等奖则上浮1分,省、部级特等奖上浮2分;同一比赛中不同项目同时获奖时取一个高分上浮0.5分)。 | ||
②省、部级 | 个人一等奖、集体一等奖主创人员5分;个人二等奖、集体二等奖主创人员4分;个人三等奖、集体三等奖主创人员3分;个人鼓励奖、集体鼓励奖的主创人员2分。 | |||
③校团委、校学生会或学校其它职能部门主办 | 个人一等奖、集体一等奖主创人员3分;个人二等奖、集体二等奖主创人员2分;个人三等奖、集体三等奖主创人员1分;个人鼓励奖、集体鼓励奖的主创人员0.5分。 | |||
④院团委、院学生会、校社团主办 | 个人一等奖、集体一等奖主创人员2分;个人二等奖、集体二等奖主创人员1分;个人三等奖、集体三等奖主创人员0.5分。 | |||
4 | 体育活动获奖者(该项累计最高9分) | |||
①国家级运动会及各种比赛 | 第一名8分;第二、三名6分;第四、五、六名4分。 | ①同一项目在两个以上级别(含相同级别)分别获奖时,取高分上浮一档得分(如二等奖按一等奖得分,一等奖则上浮1分,省、部级特等奖上浮2分;同一次比赛中不同项目同时获奖时取一个高分上浮0.5分)。 ②体育特长生在校级及以下比赛中获奖不得加分,在非特长项目的比赛中获奖参照上述标准。 | ||
②省、部级运动会及各种比赛 | 第一名5分;第二、三名3分;第四、五、六名2分。 | |||
③校田径运动会 | 第一名3分;第二、三名1.5分;第四、五、六名1分。 | |||
④学院田径运动会 | 第一名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 | |||
⑤校级体育比赛主力队员 | 第一名2.5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分。 | |||
5 | 年度奖励 | |||
先进个人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省、部级6分;校级4分;院级2分。三好学生标兵(校级)5分。 | 两种荣誉兼得的,有级差的取高分,平级的上浮1分。同一年度内不同级别取高分。 | ||
优秀团员:省、部级5分;校级3分;院级2分。。 | ||||
先进集体成员 | 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成员4分; 省、部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成员3分; 校级先进班集体成员2分; | 同一年度内,取得多种荣誉的,取高分。 | ||
6 | 其他加分 | |||
①校级文明宿舍成员 | 1分 | |||
②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或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获得者) | 校级2分;院级1分。 | 重复不兼得 | ||
③军训优秀个人(干部) | 校级2分;院级1分。 | 重复不兼得 | ||
④无偿献血的学生(含成分血) | 3分 | 大学期间只加一次;如在献血基础上再献一次成分血,可再加1分。 | ||
⑤已与中粮集团或其下属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 3分 | |||
⑥其他未列尽事项 | 比照相关条款酌情加分。 |
⒊社会工作分
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认真称职,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可加分;任职年限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兼职者,最多取两项,按其中高分上浮1~2分(上浮方法:兼职职务取两项,分值均为3分及以上者上浮2分;分值一个为3分及以上,一个为1.5~3分间的职务,上浮1分;其它兼职取高分不上浮)。
序号 | 类别 | 分 值 |
1 | 党、团干部 | 院团委副书记 4分; 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部长3分; 院团委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2分。 |
2 | 学生会干部 | 校学生会主席7分; 校学生会副主席,院学生会主席5分; 校学生会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4分; 校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会部长3分; 院学生会副部长,班长2分;班委委员,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干事1.5分; |
3 | 社团干部 | 社团联合会会长6分,副会长5分,部长4分,副部长3分; 一类社团会长4分,副会长3分,部长2分,副部长1分; 二类社团会长3分,副会长2分,部长1分; |
4 | 学生自律组织干部 | 精神文明监督队队长4分;副队长3分;队员1分;社区辅导员2分;学生社区楼委会队长4分;副队长3分;队员1分; |
5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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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有贡献者比照上述标准得分 |
第九条“中粮奖学金”单项奖的评选。
“中粮奖学金”单项奖的设立采取审批制。由学校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部门向“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活动策划方案进行评估并同意后,通过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产生“中粮奖学金”单项奖获得者。“中粮奖学金”单项奖旨在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宣传中粮企业文化,扩大中粮集团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在奖学金的设置中可采取中粮企业冠名的方法,如“中粮”科技之星,“中粮”感动校园人物,“中粮杯”校园文化活动赛事等。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至次年4月,申请获批并产生的“中粮奖学金”单项奖获得者在“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与当年度的“中粮奖学金”综合部分获奖者一并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粮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要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中粮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评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后,报“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将“中粮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粮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新疆农业大学财务处、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