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刘春海发布时间:2024-03-17浏览次数:12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劳动教育的重要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并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其形成正确劳动观的有效途径,是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力手段。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接受锻炼、提高素质”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择优录取、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因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或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主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学生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七条  依据每年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数额和有关单位申请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情况及各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和分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审核批准各单位及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结上报勤工助学工作情况。

第十条  积极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开发校外学生勤工助学资源,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依据每年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数额和有关单位申请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情况及各学院学生人数确定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数目。

(二)设置的岗位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用工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科技创新活动、后勤服务、校园公益服务等为主。

(五)所有勤工助学岗均属辅助性质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各单位要在充分调动、发挥本单位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岗。

(六各单位在“义工服务”无法完成有关工作的前提下,才可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程序、要求及考核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

(一)需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依据本办法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新疆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相关单位可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工作和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各单位固定岗的申报集中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寒暑假固定岗的申报集中在每学期结束前的两周之内。临时岗位的申请,应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始的前一周内提出。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可根据各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提出岗位申请。学生和单位之间应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被录用的学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应聘学生依据本办法及具体工作内容协商制订,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学生即可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无时间冲突的临时岗除外)。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两周。

()勤工助学岗位和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更换人员,如确需变动,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五)热心公益,完成一定时数的义工服务(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对各单位岗位的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超过300元,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单月累计酬金不超过300元,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校内寒暑假岗位,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每天酬金不超过50元,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未列入学校勤工助学经费支出的助学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由用人单位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将《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管理报表》(纸制版和电子版)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统一制定《勤工助学经费发放表》,并报财务处将勤工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乌鲁木齐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后,连同发放办法一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要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